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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跨省“家庭共享”新规发布
2026-06-07 14:02:09      来源:千龙网   阅读量:6160   

记者6月5日从国家医保局获悉,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职工医保个账跨省共济的额度、使用、结算等进行明确规定。

规程指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是指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设立个人医保钱包,设定共济额度,实现职工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支付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以及参保缴费。参保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不仅自己能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还能直接用来支付异地近亲属就医购药费用。

根据规程,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参保人的近亲属,被共济人应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及外孙子女。值得关注的是,规程支持灵活的共济关系绑定,一个参保人可与多个近亲属建立共济关系,一个被共济人也可以接受多个近亲属共济。

为方便群众办事,规程提供线上线下多种便捷办理途径。参保人足不出户就能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省级医保服务平台完成操作,也可直接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共济关系的建立或解除手续。

同时,个人医保钱包实行虚拟额度管理。共济人通过医保钱包为被共济人设定共济额度,共济人不能再使用该额度的个人账户资金。被共济人不得将获得的共济额度再共济给第三人。被共济人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可共济结算。

群众关心的共济额度使用范围,规程也作出明确规定。被共济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可使用共济额度进行支付。同时,也可以用其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且须全额支付,切实减轻家庭的整体医疗和缴费负担。

记者6月5日从国家医保局获悉,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职工医保个账跨省共济的额度、使用、结算等进行明确规定。

规程指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是指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设立个人医保钱包,设定共济额度,实现职工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支付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以及参保缴费。参保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不仅自己能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还能直接用来支付异地近亲属就医购药费用。

根据规程,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参保人的近亲属,被共济人应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及外孙子女。值得关注的是,规程支持灵活的共济关系绑定,一个参保人可与多个近亲属建立共济关系,一个被共济人也可以接受多个近亲属共济。

为方便群众办事,规程提供线上线下多种便捷办理途径。参保人足不出户就能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省级医保服务平台完成操作,也可直接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共济关系的建立或解除手续。

同时,个人医保钱包实行虚拟额度管理。共济人通过医保钱包为被共济人设定共济额度,共济人不能再使用该额度的个人账户资金。被共济人不得将获得的共济额度再共济给第三人。被共济人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可共济结算。

群众关心的共济额度使用范围,规程也作出明确规定。被共济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可使用共济额度进行支付。同时,也可以用其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且须全额支付,切实减轻家庭的整体医疗和缴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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